博議
  □郭元鵬
  被譽為“史上最嚴交規”的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已有一年多時間。有觀點認為,闖黃燈罰6分的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一致。日前,公安部通報稱,目前已經啟動有關修訂“道交法”的程序。(3月31日《新華網》)
  實施嚴厲的制度來確保出行安全,在這一點上,有關部門的規定沒有錯。但是,把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就如同剝奪了黃燈的權利一樣,使其成了“占著茅坑不拉屎”的家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持續閃爍的黃燈屬於閃光警示信號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註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此類信號燈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車輛和行人,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這也就意味著,黃燈的職責就是“警示”,是告訴大家紅燈的時間馬上到了,大家要註意了。同時還規定,黃燈信號的作用是凈空交叉路口,使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期間快速通過。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
  但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搶黃燈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這無疑剝奪了黃燈的本來作用。在這種處罰中,如何才能給搶黃燈和闖黃燈一個明確的界限?假如汽車離停止線只有0.5米了,此時突然亮起了黃燈,有誰能剎得住車?再說,猛然的剎車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危險。
  當然,對於民眾的質疑,有關部門已經表態,正在準備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這也充分證明,已經於2013年實施的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違法律。接下來,我們需要追問的是,既然法規和法律抵觸了,為什麼還能大搖大擺地實施了一年多?即使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是合理的,是安全的需要,那是不是也需要等到有關法律修訂之後再實施呢?
  其實,令人糾結的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法律修訂之後,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的話,那麼,還有必要留著黃燈嗎?它的警示作用已經被剝奪了,是不是也就可以光榮地“下崗”了?否則,它的存在就顯得有點不倫不類了,如同我們身上那個沒啥作用、卻有可能因為發炎帶來災難的闌尾。
  郭元鵬  (原標題:別讓黃燈成為法律之下的“闌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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