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武漢4月17日電(記者花耀蘭 通訊員周晶晶)拿到法院改判的判決書,44歲的李曉英長舒了一口氣,眼淚不禁奪眶而出。前夫欠下的116萬元債務終於不用她來償還了!三年來,對於她來說幾乎暗無天日的生活總算透進了一絲希望和曙光。“真的很感謝一路上幫助過我的人,尤其是檢察官們,他們讓我相信這個社會還是有公正存在的。”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卸下重負的李曉英感激地說道。
  穩重可靠的丈夫竟是賭徒
  2006年,經熟人介紹,離婚後獨自帶著兒子的李曉英與同樣離異、大自己4歲的薛劍強相識。薛劍強自稱是名鐵路公安,但因病長期在家休養,沒有上班。為表真誠,薛劍強還向李曉英出示了警官證。相識後,薛劍強經常主動致電錶示關心問候。感覺其是個穩重本分的人,又有可靠的身份,李曉英漸漸與其有了來往。
  2009年,薛劍強向李曉英表達了共同組建家庭的願望,薛劍強的父母也催促兩人儘快領證。出於對穩定家庭生活的渴望和對薛劍強的信任,李曉英應允了。同年7月,兩人結成了半路夫妻。
  婚後,薛劍強經常幾天不回家。詢問其去處,其便稱是在外做事。因薛劍強平常對家人都很關心照顧,對自己也不錯,李曉英也沒有過多追問。2010年1月,李曉英用自己的積蓄,分期付款購買了一套房產。
  2010年5月,平靜的婚姻生活維持不到一年,李曉英的噩夢開始了。家裡不斷有債主上門要債,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威脅、恐嚇、打砸!一直蒙在鼓裡的李曉英這才知道,錶面老實穩重的薛劍強原來是個徹徹底底的賭徒!經常不回家,其實是沉迷在賭場中。而其長期不上班的原因,也並非是患病,而是由於染上賭博惡習,不得已辭去了公職。
  2010年11月,李曉英收到了法院的四張傳票,債主錢某等人將他們夫妻倆共同告上了法庭。手拿起訴書和傳票,看到自己名字前的“被告”二字、高達140餘萬元的債務金額,李曉英幾乎崩潰了。她憤而向薛劍強提出了離婚,幾天后,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
  無辜妻子成為被告人
  離婚並未讓李曉英擺脫牽連。因為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作為共同被告,她仍然得出庭應訴,而且有的借條上,居然還落有她的名字。
  其中,債主錢某的起訴金額最大,高達100萬。錢某訴稱,2010年8月1日,他與薛劍強和李曉英簽訂借款協議,出借現金100萬給兩人,兩人承諾如無償還能力願用房產作抵押。
  然而,李曉英根本就不知道薛劍強有這筆巨額借款,更別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了。她認為,這純屬薛劍強的個人賭債,是不法債務,不該由她來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9月間,薛劍強分5次向錢某借款100萬元,期間出具了100萬的借款協議,協議上有薛劍強的簽名。李曉英的簽名,經鑒定,並非其本人所簽。
  儘管如此,法院仍然判決李曉英要與薛劍強一起償還債務。法院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李曉英雖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但不能舉證證明薛劍強所借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仍有義務對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李曉英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維持原判。同期審理的另三起以夫妻倆為被告、訴訟金額共41萬元的債務糾紛案,兩級法院均作出同樣的判決。
  二審期間,薛劍強因詐騙罪入獄服刑,原因是以假房產證作抵押,騙取他人錢財。法官到看守所提審時,薛劍強自認借款用於賭博。
  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明明是他欠的賭債,為什麼要由我來償還?”深感判決不公的李曉英於2012年8月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申訴。辦案檢察官汪敏慧審查後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不當。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是基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汪敏慧指出,“否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而賭債顯然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此外,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汪敏慧指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中的借款方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積極事實舉證證明,而不應由非借款方對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消極事實舉證證明。借款人不能舉證時,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其借款屬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此,法院要李曉英來承擔舉證責任,也是不適當的。
  在該院就此案開展的案件討論中,多名檢察官亦認為,法院脫離《婚姻法》第41條關於何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進行推定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如此,一方虛假債務、賭博等違法債務,都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
  通過分析證據材料,汪敏慧還發現,薛劍強出具的多張借條的總金額僅81萬,與借款協議中的100萬不相符。“而且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以借款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但錢某是否向薛劍強實際交付了100萬,即借款是否實際發生卻一直存疑。錢某提交的借款協議和借條並不足以證明其借款給薛劍強100萬的事實。”
  檢察官到監獄詢問薛劍強時,薛劍強也坦承,其借的錢都是賭場放碼借款,放碼人都是直接將利息計入本金,利滾利地算,最後到底借了多少錢連自己都搞不清楚了。
  汪敏慧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 因此,法院在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錢某的支付能力、交付憑證、借款的實際用途、薛劍強與錢某之間的關係等事實均未查明的情況下,僅憑藉款協議和借條即認定薛劍強向錢某借款100萬的事實,是存在疑議的。
  非法債務法律不應當保護
  2012年12月,武漢市檢察院就以薛劍強、李曉英為被告的四起債務糾紛案,向湖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2013年3月,湖北省檢察院就其中兩起案件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後者指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3年7月30日,錢某訴薛劍強、李曉英一案在薛劍強服刑的湖北省蔡甸監獄開庭再審。庭上,李曉英抑制不住委屈和憤恨,嘶啞著嗓音哭著對薛劍強說道:“我這麼信任你,你卻這樣害我!我這幾年過的什麼日子,你知道嗎?”薛劍強悔恨不已地流著淚,連聲說著“對不起”。此前幾天,周某訴薛劍強、李曉英,訴訟金額為16萬元的案件在同一地點開庭審理。
  2013年10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二審判決,將兩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同年12月,一審法院對兩案作出改判,駁回原審原告錢某、周某的訴訟請求。
  改判的判決書中支持了檢方的觀點,認為薛劍強借款賭博,不是他與李曉英的合意,所借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借款而形成的債務系薛劍強的個人債務,不應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因賭博形成的債務屬非法債務,法律不應當保護。(文中案件當事人系化名)   (原標題:丈夫沉迷賭博狂打借條 妻子成被告人擔巨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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